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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10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某某某某村东街XX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2时许,在隆化县白虎沟乡榆树营村王某某家,吴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的大姑爷吕某某、二姑爷何某某发生矛盾,何某某上前将吴某某拥倒在地,后吕某某上前抓着吴某某的右手腕拖拽吴某某,致使吴某某右手腕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克军

2019年6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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