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在京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天。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9月30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蓝色港湾商场HM商店内,盗窃HM商店内服装8件,被保安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采用撕咬等方式造成保安员程某某(男,33岁,辽宁省人)“左前臂开放性损伤”、毛某某(男,42岁,山西省人)“手开放性损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吕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等;2.书证:诊断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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