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2********,汉族,文盲,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公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自2018年1月份开始,将其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路**公寓提供给易某某、颜某某、越南籍女子L某某(音译黎某某)、D某甲(音译段某某) 、D某乙(音译邓某某)等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事成后卖淫女按150至200元不等嫖资分成50至110元不等给被告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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