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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威海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荣成市**路**岗东道路处被同车道内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姜某某驾车截停。经检测,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姜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吕某某明知姜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有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鹏

检察官助理:陈光耀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5403****。

2._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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