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社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希望城停车场往九龙街道红军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某某黑鹿岩三岔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习某某**街道**社区**街,联系电话1518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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