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驻马店市驿城区**监督所,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公馆**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号为豫Q9****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交叉口时,与崔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Q7****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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