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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巷**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C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榆和饭店斜对面路段处时,与郝某某驾驶的陕K****9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又沿榆林市榆阳区保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保宁路十字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陕K****M东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5.40mg/100ml。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张某某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孙涛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091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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