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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和魏某某等人在淅川县金河镇镇政府对面的牛羊肉系列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吕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金河镇金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河小学附近路段左转弯调头时,与沿金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 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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