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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乡**排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厦**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火车站旁**小区后的居民房**栋**楼自己居住的房子里隔离了两个房间做宾馆。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7月16日23时许,吕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火车站附近拉客,唐某某、范某某跟随吕某某到自住居民房,范某某提出嫖娼服务,吕某某联系廖某某到居民房卖淫,并收取范某某100元嫖资,转账60元嫖资给廖某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范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廖某某、范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吕某某、范某某微信信息截图、范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6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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