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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号变型拖拉机,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92公里330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飞彩”三轮车,致孙某某和其妻孙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乙经泾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孙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度复合伤而死亡。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一级。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孙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将两位伤者送往泾县医院救治,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抢救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跃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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