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川R*****号重型货车超载行驶,由滨江中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城路外通过红绿灯口时,因疏于观察,在货车起步时与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唐某某被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唐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多肢体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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