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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02********353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南*号院**号,租住平顶山市**路***局*公司院里。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28日被平顶山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2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1********103X,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巡检员,户籍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北**号院*号,现住平顶山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开始在位于我市湛河区**路**社区**号楼*单元*楼*户赵某某的家中开设赌场,每日15时许组织赌客以“推豹子”比点的形式进行赌博、钓鱼,至当日17时许结束。每日参赌人员十余人,抽头渔利数额不等,最高达一千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把锅抽头,抽头渔利交给吕某某,吕某某支付给王某某30-50元不等。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赵某某家中查获该赌场,现场参赌人员13人,查获赌资2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段某某、赵某甲、崔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远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证据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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