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宝某某**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宝某某**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在宝某某**镇**村**组**号内,摆放八台(八个端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李某某等人赌博,通过扫码转账方式进行赌资结算。2019年3月31日,宝某某公安局民警入户调查中发现李某某等人涉嫌赌博而案发。吕某某、吴某某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3937.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吕某某退出非法获利23937.76元。吕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10月19日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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