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吴某某开始向被害人王某某多次高息放贷,并向被告人吕某某转移2万元欠款。
2015年2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南开区**路**园**号的公司会馆内(被害人王某某居住地),以言语辱骂、威胁、强拿财物的方式,迫使王某某写下欠吴某某20万元的借条,欠被告人吕某某10万元的借条及抵押帕萨特牌(牌照号为:津L****5)汽车的说明。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等人携带强拿的手表数件、猛犸象牙等物品(上述物品无法鉴定)离开。数日后,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吴某某、张某某再次至本市南开区**路**园**号住地,吴某某、张某某携带、使用红色自喷漆在门前地面上喷涂“欠债还钱”,继续逼迫被害人王某某支付钱款。2015年2月13日,王某某被迫转账给被告人吕某某人民币2万元(该赃款吕某某已挥霍)。2018年8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吕某某到案。案发后,扣押部分强占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短信记录截图、涉案照片、银行流水、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公安机关移送的补查材料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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