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吕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吕某通过***平台认识被害人宋某某。2016年初至2017年12月,吕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建房、购车,虚构办理贷款需送礼的事实多次向宋某某借款共计约157万元。后吕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还款,将所借资金用以网络赌博、传销、购买豪车以及日常消费。案发前吕某共归还受害人宋某某约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银行流水,车辆档案信息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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