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吕天明,男,生于195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 1991年9月24 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7年12 月21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8月8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1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9月30日,因犯强奸罪(未遂)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天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天明于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天明从位于**镇**村的家中出发,携带编织口袋和手电筒外出寻找偷鸡目标,当行至长寿区**镇**村**组**号时,发现和正屋相连的鸡圈屋内有鸡,遂用力将门推开后,将六只黑色母鸡分别装至两只黄色的塑料口袋中。然后坐客车到长寿,在长寿区**农贸市场任某某鸡店销赃获款450元。后物主将鸡找回,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81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27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天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称量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天明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天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天明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天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天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李小林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天明现被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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