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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2801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26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0 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区光谷东火车站工地E3区,因工作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用脚踢打刘某某的左侧胸腹部,致其倒地,造成刘某某左侧4-7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9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病历、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258****、156971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肆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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