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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四川省岳池县********因抢夺于2009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本区霞淮街诚信超市后巷子内与他人(疑是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发生纠纷后,即在霞淮街南淮路路口纠集了老乡向某乙、邓某某、张某乙等人欲教训对方。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在本区霞淮街528号附近追上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和张某甲,老乡吴某某亦跟随在后,上述5人一起用拳脚殴打3被害人,途经该处的老乡潘某某、汤某某见状,即加入其中帮助被告人向某甲一方殴打对方。被害人王某某被殴打致颅脑外伤性反应、左眼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蒋某某被殴打致头部及右腿皮裂伤、颅脑外伤性反应,被害人张某甲被殴打致左足软组织挫伤。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3名被害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即报警。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主动到丰泽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第二医院和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疾病诊疗证明书、门急诊病历、案发现场示意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乙、邓某某、张某乙、吴某某、潘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甲与证人互相辨认及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纠集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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