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阳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向某某驾驶云****1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办事处**路口处右转弯时,该车右前侧位置与停在路边的云****2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位置、云****3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位置相撞,导致云****2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位置又与路边电线杆相撞,云****1号小型轿车向后倒车时,其车左后侧位置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云****4号小型轿车尾部位置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后向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2时54分许驾车回事故现场时,被再次勘查事故现场的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7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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