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居委会**村**号(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号**房)。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京市高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执行,同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高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9日、5月9日退回南京市高某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南京市高某区监察委员会分别于同年4月9日、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向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该公司没有取得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为了从**航道工程局(简称:**工程局)及其下属国有公司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接分包工程或借用资质承接并分包工程,以及为了感谢时任**工程局干部、**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左某某(另案处理)在**原油码头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左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1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左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山林小区的地下车库内,送给左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09年1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左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山林小区的地下车库内,送给左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0年9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左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山林小区的地下车库内,送给左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合同、**公司财务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燕
检察官助理:孙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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