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30许,被告人向某某接到购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并承诺给其100元好处费。后黄某某通过微信将400元转账给向某某。同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张坪村**号附**号门口路边将净重0.24克的冰毒和净重0.10克的麻古贩卖给黄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从向某某处提取到贩卖毒品时用于联系的白色直板手机和黑色直板手机各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捉获经过、领条、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前科材料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提取手机笔录、扣押笔录、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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