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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财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13号

被告人向某财,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201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财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财于2020年5月19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龙潭西约**街**号**房内,趁被害人俸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在卧室门口的杂牌紫色女装单肩挎包1个、杂牌褐色短款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3元)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同月22日,被告人向某财被抓获。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财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3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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