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9时许,在邳州市**镇**手机店,被告人吉某某等人在购买手机时,吉某某趁营业员不备,将店内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21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吉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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