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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号。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9时许,在邳州市**镇**手机店,被告人吉某某等人在购买手机时,吉某某趁营业员不备,将店内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21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吉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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