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吉林省汪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9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醉酒驾驶牌照号为吉H****5小型轿车,沿汪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汪清街合泰家园正门西侧100米处时,被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吉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采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吸毒检测报告书》;
2、勘验、检查笔录:《机动车指认照片》《行车路线图》;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艳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在汪某某家中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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