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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云R7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往仁安路方向行驶至与建塘路交叉路口左转时,与被害人杨***驾驶的云RK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害人杨小平报案,吉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吉某某酒后驾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77.6mg/100ml,后将吉某某带到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3.12mg/100ml。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吉某某负主要责任,杨小平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78***,保证人沈**,电话139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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