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84号
被告人吉某某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惠州市仲恺区**商行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鑫祥,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呷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呷走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电竞馆处,发现四周无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电竞馆的门把手剪断,盗走10台电脑显示器,运到了惠州市惠阳区**汽车站的路边隐藏。当日,被告人吉某某呷将该10台电脑显示器以人民币2350元卖给陈江**路**电脑经营部。经鉴定,涉案的10台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466.70元。
二、2020年03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呷从陈江**厂行走至陈江**街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吉某某呷行走至陈江**街**便利店时发现便利店没开门,附近也没有其他人员,随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把**便利店卷闸门的锁剪开,盗走便利店内的52条香烟及300多包散装香烟、470元零钱。2020年03月0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呷到陈江**路**商行处询问被告人江某某是否收购烟,被告人江某某没有询问烟的来历,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中整条的烟不论品牌全部以人民币110元收购,散装烟以每包10元收购,共支付8400 元给被告人吉某某呷。经鉴定,相关涉案的烟总价格为人民币15680元。
三、2020年03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呷带着准备好的袋子及钳子从**汽车站出发,往陈江**酒店方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吉某某呷行走至陈江**路**茶叶店门口睡了约一小时,睡醒后发现四周无人,就拿出钳子把**茶叶店的门把手剪坏,进去后把货架上的香烟全部装进袋子。随即打开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凳子上的黑色钱包,从包里搜出了约人民币10000元及一些外币后离开了现场。经鉴定,相关涉案的烟总价格为人民币16055元。
四、2020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呷拿着袋子和剪钳从**汽车站出发,往陈江**市场方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吉某某呷行走至白云山**便利店时发现四周无人,随即拿出剪钳把便利店的门打开,把店内的烟全部装进红色袋子,并且把放在收银台的一个手表、一部手机和人民币370元放进口袋,随后拿着财物坐着一辆摩的离开了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12.33元,涉案手表无法鉴定;相关涉案的烟总价格为人民币19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呷、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217.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明知香烟来历不明且远低于市场价却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56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呷、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呷、江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作案视频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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