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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叶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福建省福州区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到福清市国际华城“永川饭店”门口时,见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闽******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没上U形锁,遂上前用双手将摆头锁拧坏,打开摩托车车头下面的电线盒,将里面的电线拔出来,通过搭电线打火的方式启动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摩托车卖给一路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80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叶某在福州市仓山区**路****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注: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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