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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藤桥镇**村**弄**号家中因琐事与其母陈某甲发生口角,遂拿起身旁的千斤顶砸向被害人陈某甲左腰腹部致其倒地,后叶某某用脚连续朝陈某甲左腰腹部踢踹多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侧第11肋骨骨折,脾破裂,腹腔积血,行脾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术,现腹部遗有累计12.0cm手术缝合创,左腰背皮肤软组织损伤,该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千斤顶(照片);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CT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证人周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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