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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3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和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三路湖南烧烤店吃宵夜,因邻桌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小心将啤酒洒到被告人叶某甲等人身上,引起被告人叶某甲等人的不满。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离开后,被告人叶某甲等人叫来王某某、“阿炮”、“湖南仔”(均另案处理),追到珠海市香洲区港三路某某八鲜餐厅门前路段,持破碎啤酒瓶、砖头、铁棍、木椅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一行的吴某某、邓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叶某甲、与王某某、李某甲等人一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广东省徐闻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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