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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现住地址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V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与三环线路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叶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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