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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15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4日系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间;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厦门大桥出岛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叶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甲患有酒依赖综合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石  军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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