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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8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害人邹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家中被网友“严晶”以向“旭日国际”虚假网络平台充值投资的方式诈骗100.47万元。经查,被害人邹某某上述被骗100.47万元,其中75万元经过多层拆分,最终流入叶某甲、叶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资金是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或亲朋好友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拆分、转账、取现等帮助。其中,经被告人叶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诈骗金额共计55万元;另被告人叶某乙在叶某甲的指使下,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诈骗金额共计20万元。综上,被告人叶某甲诈骗金额共计75万元;被告人叶某乙诈骗金额共计20万元。

2020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村**路**弄**号**房将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拆分、转账、取现,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其中叶某甲涉案金额共计75万元,叶某乙涉案金额共计20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112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民医院

被告人叶某乙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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