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霞浦县**镇**村**号家中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12场,吸纳叶某甲、阮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林某甲、郭某甲、余某某、郭某乙、叶某丁、林某乙、阮某乙、兰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倒会后,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叶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487439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90062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号房子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登记表、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阮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林某甲、郭某甲、余某某、郭某乙、叶某丁、林某乙、阮某乙、兰某某、陈某某、叶某戊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25487439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900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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