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3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刑拘前在东莞市经营**便利店,暂住该便利店,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帮上家“阿邦”,通过手机微信和现场收单的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至被查获共收受六合彩30多期,投注金额约43000元左右,累计收受六合彩投注人数共2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手机微信收受六合彩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周某某、曾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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