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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28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服装销售商,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发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消息可以骗取他人钱财,后叶某某在本市虎门镇沿江北路4巷1号的住处通过微信(微信号:Egjtabg)在朋友圈发布,有一次性口罩售卖的虚假消息。叶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即将对方拉黑。现查明叶某某诈骗了五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24400元。叶某某归案后已对其中三名被害人进行退赔,退赔金额共计2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林某某在本市**镇**号住所看到该消息后,与被告人叶某某洽谈购买口罩事宜,叶某某宣称口罩一盒50个,80元出售。后林某某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了10000元购买125盒(6250个口罩)。被害人林某某发现联系不上叶某某后报案。案发后,叶某某已赔偿林某某损失,林某某签署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叶某某。

(二)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黄某甲在广东省阳春市**路**号家中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便与叶某某洽谈购买口罩事宜。叶某某宣称口罩一盒50个,80元出售。后黄某甲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了800元购买10盒共500个口罩。黄某甲发现叶某某提供的是虚假快递单号后报案。案发后,叶某某已赔偿黄某甲损失,黄某甲签署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叶某某。

(三)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家中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便与叶某某洽谈购买口罩事宜。叶某某宣称口罩一盒50个,80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了12000元购买150盒(7500个口罩)。事后李某某一直没收到口罩,经联系其他被害人得知被骗后报案。案发后,叶某某已赔偿李某某损失,并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四)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黄某乙在广东省揭阳市**路**号住所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后,便与叶某某洽谈购买口罩事宜,叶某某宣称口罩一盒50个,80元出售。后黄某乙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了800元购买10盒(500个口罩)。事后黄某乙没有收到口罩,也无法联系到叶某某。

(五)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看到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后,便与叶某某洽谈购买口罩事宜,叶某某宣称口罩一盒50个,80元出售。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叶某某转了800元钱购买10盒共500个口罩。

2020年2月12日中午,被害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骗。2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本市虎门镇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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