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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等3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2001********,畲族,中专文化,农民,江西省兴国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乡**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相约从老挝境内乘车到达中老边境老挝一家酒店附近。同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从老挝境内通过步行方式偷越国境到达云南省勐腊县磨憨镇磨龙村委会龙塘村附近。后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运送被告人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从龙塘村附近至尚勇镇加油站处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街道**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38598****;

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875089****;

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乡**路**号,联系电话1311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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