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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步行至蒲江县鹤山镇飞龙街61号外,将被害人蒋某某(男,47岁)停放在此的号牌为川A*****的出租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走。

2.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步行至蒲江县鹤山镇健民路“麒麟阁”浴足店外,将被害人黄某某(男,33岁)停放在此的号牌为川A*****宝马轿车内现金人民币8610元盗走。

3.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步行至蒲江县鹤山镇成佳街27号外,将被害人陈某某(男,46岁)停放在此的号牌为川A*****日产逍客SUV内的10包香烟( 软中华6包,硬中华4包) 盗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失窃日价格为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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