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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大亚湾区域内的多个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在网吧上网熟睡之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多名被害人的手机。

1.2019年7月29日清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大亚湾西区**网吧上网,趁被害人豆某某熟睡之际,盗取了被害人的一部星夜黑VIVO Z3i手机,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18元。

2.2019年8月1日清晨6时41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大亚湾西区**网吧上网,采取同样手段盗取了被害人代某某的一部步步高Y66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48元。

3. 2019年8月16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大亚湾西区**网吧上网,采取同样手段盗窃了被害人王俊一部白色OPPO R11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4. 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大亚湾西区**网吧上网,与被害人石某某一起打游戏认识。上网过程中,被害人将其一部银白色苹果6S手机交给叶某某,让叶某某帮其购买早餐并告诉其支付宝花呗的支付密码。叶某某拿得手机后,在未征得被害人的同意下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200元,盗刷支付宝花呗购物两次共计64元。随后将该手机关机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2元。

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

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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