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513,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市**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辽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9日被辽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市**小区3号楼5单元702室冯某甲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702室房门打开,在屋内盗窃人民币5800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708元。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市**街道**社区**小区3号楼2单元801室冯某乙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盗窃800元人民币和三块手表,经鉴定,被盗三块手表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返还冯某乙人民币800元。
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市**街道**社区**小区9号楼1单元1101室王某甲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盗窃人民币32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返还王某甲人民币329元。
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市**街道**社区**小区8号楼1单元902室王某乙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盗窃8件金银首饰,在准备离开的时候被王某乙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八件首饰共价值人民币41023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入户盗窃4起,盗窃总金额价值人民币107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释放证明等:3.证人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乙、王某甲、冯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司军凯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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