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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9,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福建省政和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场*柏**号,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街**号*单元*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政和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8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到2017年5月8日止),2019年3月26日因参与赌博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时间一次,2020年6月9日到2020年6月23日:退查一次,时间2020年6月23日到2020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到2019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假称是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名义,将该公司新盖的楼房先后出售给许某某、江某某、连某某、雷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兰某某9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们的定金或购房款共计248.242万元,全用于赌博挥霍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书证;被害人许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高绍美、曾振林等人证言;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248.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六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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