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在位于安远县**镇**村赖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种植脐橙的果园山上,被告人叶某某认为自己果园山在之前租赁出去时未经过其同意,而且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其家果园山被动工开挖时未得到任何补助,该山场实际系被告人哥哥2011年租给吴某某,吴某某又转租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也知道山场被其哥哥租给他人,现叶某某想将果园山拿回自己使用不让赖某某继续在山上种植脐橙,于2020年3月16日中午12时未经赖某某、张某某同意,叶某某一个人前往果园山沿着每一个条带用手将赖某某种植在果园山444株脐橙苗拔出并折断。
2020年6月21日,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赖某某、张某某果园山损毁的脐橙苗损失价值人民币19935元。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安远县龙布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哥哥叶某某代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安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9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5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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