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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住**村,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到诸城市**广场附近,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右侧雨刷、前车牌用手掰下,敲打车前挡风玻璃、拉拽、膝顶车门,用车牌刮擦车面漆,致该车车身面漆多处损伤。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于2019年5月30日的损失价格共计3805元。现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周某某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现场图片、抓获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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