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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镇**庄**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岗立交桥东侧桃树坪加气站门口时,与王某甲驾驶的甘A****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侧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8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查获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

书 记 员:张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其居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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