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015,柯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区**州**县**乡**村**号(实际住址:**县**管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00时45分许,在**县辖区内喝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新P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肖热力小区**号楼前面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查获现场照片、抽血检验照片、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
3.书证:**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驾驶车辆情况、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指纹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尔肯巴依
地丽拜尔·赛皮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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