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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长沙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雨花区**乡**栋**号,2019年6月3日因滋扰他人正常生活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9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害人胡某甲与李某某离婚后,被告人叶某某(婚内)与李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购买车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被告人叶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和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后,数次与李某某、被害人胡某甲发生争执。2019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害人胡某甲进行训诫。

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胡某甲与李某某复婚。被告人叶某某对被害人胡某甲多次发送骚扰信息,并购买两台实时定位设备安置在被害人胡某甲湘******小型越野车上。

被害人胡某甲在保养车辆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2日发现上述实时定位设备并报警处理。其中,尾号为42号的定位设备从2019年4月2日至5月22日被发现时,共计上传信息28696条;尾号为84号的定位设备从2019年4月29日至5月9日被发现时,共计上传信息8408条。

2019年6月3日17时许,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县**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同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胡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证人胡某乙、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志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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