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大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汉族,无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叶某某和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二人向鲁某某、吕某某购买的种植在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林地内的桉树采伐。经技术鉴定:叶某某、黄某某滥伐的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7.826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人民币5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经营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吕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调查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林地进行现场勘验;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二人对其滥伐桉树林木的地点及作案工具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17.8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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