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叶三”“三郎”“叶三郎”,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9********,回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叶四”“四郎”“叶四郎”,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1********,回族,不识字,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2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义伏,绰号“金三角”“三彩”,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2********,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女,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1********,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于2019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开始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为了索要高利贷,被告人叶某某纠集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对借款人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有的还强迫借款人用房产、车辆等抵债,致使多家公司、个体商户经营困难或关门倒闭,多名借款人被迫离开居住地到外地躲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叶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除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外,还实施了开设赌场、打击报复证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吴某某利通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多次通过打电话、到何某某经营的位于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的粮油店中,采取辱骂、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利贷。被害人何某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了躲避高利贷债务,遂离开居住地到北京打工。
2、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害人马某乙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借款20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6分和8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多次通过打电话、到被害人位于吴某某利通区金苹果小区的家中、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利通区雀巢宾馆,采取辱骂、恐吓、喷漆、强迫以物抵债的手段索要高利贷。被害人马某乙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遂离开居住地到西安躲避高利贷债务。
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害人叶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共计4万余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8分和1角,被害人叶某乙为担保人。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多次采取打电话辱骂、恐吓;在利通区一KTV包间内、在叶某甲的老家对被害人叶某甲实施殴打;在利通区一修车厂附近逼迫叶某乙偿还债务的方式索要高利贷。
4、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共计6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多次采取到王某甲经营的位于利通区的广告店、住院的病房内,辱骂、驻留的手段索要高利贷。被害人王某甲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遂离开居住地到外地躲避高利贷债务。
5、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170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叶某某多次通过给被害人及其家人打电话、发短信、到被害人经营的位于利通区的公司、厂区等地,采用辱骂、恐吓、滋绕、殴打被害人员工的手段索要高利贷。被害人余某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遂离开居住地到外地躲避高利贷债务。
6、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130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至5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叶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到朱某某位于利通区的家中、经营的石材厂、商混站等地,采用殴打、辱骂、恐吓的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要高利贷。
7、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马某丙、李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借款10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至7分。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叶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辱骂、到马某丙经营的利通区“新广州鸡煲”餐厅,采取殴打、辱骂被害人及其店员、堵门、锁门、轰客、砸玻璃、强迫以房抵债的手段索要高利贷。在叶某某等人的长期滋绕、纠缠下,马某丙的餐厅因无法正常经营而倒闭,马某丙及其家人被迫到外地打工,至今未敢回家。
8、2014年5月26日,被害人王某乙经人介绍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3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2016年4月份,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利贷后,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到王某乙位于利通区星河锦城小区家楼下,将王某乙叫到车上,采用殴打、辱骂、强迫以房抵债的手段索要高利贷。
9、2015年4月16日,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6分,被害人金某某做担保人。在韩某某夫妻无力偿还高利贷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多次采用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恐吓;在韩某某家门口及公司喷漆;到韩某某位于利通区富平小区家中辱骂、殴打韩某某;到金某某工作单位拉挂横幅、聚众造势的手段索要高利贷,导致金某某被迫辞职。
10、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在利通区金积镇大院子村亲戚家中参加其奶奶葬礼的过程中,因琐事与其婶婶王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并对王某丙等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姬某某在劝架时,也被叶某某、叶某某随意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姬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11、2011年3月17日,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利通区板桥乡附近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陈某某逃离现场并电话叫来被告人叶某某顶替其作为当事司机处理交通事故,在交警现场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为制止被害人张某某说出叶某某并非肇事司机的事实,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12、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位于利通区水岸帝景小区的家中休息时,因嫌居住在其楼下的被害人李某乙及装修工人杨某某安装洁具影响其休息,遂下楼与被害人理论,后持刀将李某乙捅伤并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追至小区院内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丁义伏又持扫除把追打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13、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在青铜峡市峡口镇的一家麻将馆闲转,被告人叶某某看到被害人郭某某打麻将赢了钱,遂向郭某某要钱,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郭某某实施殴打。
14、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在青铜峡市任桥市场东门口的一家烧烤店内,因琐事和被害人马某丁、丁某甲发生口角,后采取持酒瓶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马某丁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事实
15、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叶某某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分。在向被害人余某某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为其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台苹果电脑,总价值14900元。
(三)开设赌场事实
16、2013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在利通区金积镇大院子村叶某某、叶某某的家中、利通区阳光大厦、海悦宾馆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数十次通过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四)诬告陷害事实
17、2015年7月份,朱某某将一辆宁CN8850号雷克萨斯轿车顶账给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又将该车卖给余某某。后余某某在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外出躲债。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逼迫朱某某捏造余某某以借车为由实施诈骗的事实,到吴某某利通区公安分局控告余某某,意图使余某某受刑事追究,进而利用司法机关找到余某某。经调查,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五)打击报复证人事实
18、2016年2月21日,叶某某持刀将马某戊捅伤,此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害人丁某乙在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为了给叶某某化解、摆平事端,在利通区金积镇大院子村附近对丁某乙进行殴打,对马某戊的父亲马某己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其改变证言或撤回控告。
(六)骗取贷款事实
19、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指使被告人马某甲制作并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并向银行提供了此抵押物,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
(七)盗窃事实
20、2019年3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组织、雇佣多人到吴某某红寺堡区太阳山镇水套村二道沟王某丁使用的沙场盗窃黄沙81车,价值19602元,用于其牛场的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作案14起,致1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1起,价值14900元,数额较大;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多人数十次开设赌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起,价值196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诬告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骗取贷款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作案9起,致1人轻伤;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多人数十次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起,价值196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义伏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作案9起,致1人轻伤;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多人数十次开设赌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在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打击报复证人、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叶某某、丁义伏是从犯。
被告人叶某某、马某甲在骗取贷款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甲是从犯。
以上各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 少 川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丁义伏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
3、本案侦查卷宗44册,共计7703页;
4、量刑建议书10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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