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街道**村**组**号。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被害人谭某某水果档口处,盗窃了6根香蕉,逃离现场200米后被抓获。
2019年9月7日晚上,严某某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到南海区**镇**村**路**草莓种植基地,二人将基地房子的铝合金门和铝合金窗门拆下,然后用砖头砸烂门窗玻璃,再将9条铝材拆卸下来盗走。严某某携赃逃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破案后,被盗的铝材发还被害人何某某。涉案物品无法核价。
2019年11月25日凌晨,严某某去到南海区**镇**街**号楼梯间,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飞鸽科技牌电动车盗走。后严某某将该车以200元价钱销赃。涉案电动车无法核价。
2019年11月26日,严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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