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现住址金某某**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因中江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金某某公安局。现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在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向吸毒人员秦某某、尹某某贩卖100元冰毒。2019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又在家中向二人贩卖200元冰毒。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家中向吸毒人员尹某某贩卖200元冰毒。经检测,以上人员的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雪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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