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史某甲,又名史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大街**号,农民。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6年8月27日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1月12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史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9日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期4年8个月。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1月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因其行为又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1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在司黄路文安县**镇**村十字路口西侧,史某甲无证酒驾驶冀RP****号小型轿车与武某某驾驶的冀R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史某甲驾车行驶到**村**酒店门前又与行人赵某甲、赵某乙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受伤。经鉴定,史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5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史某甲负全部责任,武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调解,武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谅解了史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甲被动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